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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公布 损坏最高罚款达5000元

时间:2020-04-18浏览次数:772次

城市雕塑是一个城市人文和精神象征最典型的载体,一个好的城市雕塑可以成为一个城市的象征、一个城市的名片。昨日,市政府公布《河北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》,加强城市雕塑规划、建设和管理,提升城市文化品位。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转载请著名出处,玉海雕塑:http://www.yuhaids.com。

依据《办法》,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、历史人物以及道路、广场、车站、风景名胜区等有重要影响地段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,应当采取招标、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。

《办法》提出,不得破坏、污损、损毁、遮挡城市雕塑,禁止在城市雕塑上涂写、刻画、张贴、悬挂,不得擅自复制城市雕塑。破坏、污损、损毁、遮挡城市雕塑的,责令改正,处以5000元罚款;在城市雕塑上涂写、刻画、张贴、悬挂的,责令改正,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。根据《办法》,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,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。所需费用由要求迁移或者拆除的单位承担,对权益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补偿。城市雕塑迁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。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,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。

同时,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、举报制度,接到投诉、举报后,应当及时查处。(记者赵文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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